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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文是学习GB-T 31319-2014 风干禽肉制品. 而整理的学习笔记,分享出来希望更多人受益,如果存在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

1 范围

本标准规定了风干禽肉制品的术语和定义、原料和辅料、技术要求、生产加工过程管理、检验方法、

检验规则、标签和标志、包装、运输、贮存、销售和召回等的要求。

本标准适用于3.1所定义的产品的生产、检验和销售。

2 规范性引用文件

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。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

件。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最新版本(包括所有的修改单)适用于本文件。

GB/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

GB 317 白砂糖

GB 2719 食醋卫生标准

GB 275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

GB 5461 食用盐

GB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

GB/T 8967 谷氨酸钠(味精)

GB/T 9695.8 肉与肉制品 氯化物含量测定

GB/T 9695.15 肉与肉制品 水分含量测定

GB 12694 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

GB 16869 鲜、冻禽产品

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

NY/T 1193 姜

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[2005]第75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

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[2007]第98号令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

3 术语和定义

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。

3.1

风干禽肉制品 air dried poultry meat

以鲜(冻)禽类的胴体或其分割体为原料,经腌制、风十、蒸煮或不蒸煮、真空包装或简易包装、杀菌

或不杀菌等工艺制成的禽肉制品。

3.2

风干 air drying

一定的条件下采用自然晾晒或封闭室内机械通风,使产品的水分和脂肪适量降低,并产生特有风味

的过程。

GB/T 31319—2014

4 原料、辅料

4.1 原料

4.1.1 禽肉应选用来自非疫区,检疫合格的产品,并符合 GB16869 的规定。

4.1.2 胴体及其分割体完整、无冷冻灼伤。

注:冷冻灼伤系指发生在产品表面局部或大范围内不可逆转的脱水现象。

4.2 辅料

4.2.1 生姜

应符合 NY/T 1193 的规定。

4.2.2 葱

应选用叶色浓绿、葱白纯白、味香、无霉烂变质的产品。

4.2.3 香辛料

应符合相关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要求。

4.2.4 白砂糖

应符合GB 317 的要求。

4.2.5 食醋

应符合 GB 2719 的要求。

4.2.6 食用盐

应符合GB 5461 的要求。

4.2.7 谷氨酸钠

应符合 GB/T 8967 的要求。

4.2.8 白酒

应符合GB 2757 的要求。

4.2.9 其他辅料

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。

4.3 食品添加剂

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。

5 技术要求

5.1 感官要求

应符合表1规定。

GB/T 31319—2014

1 感官要求

项 目

指 标

色泽

表面呈淡黄色至黄褐色,切面有光泽呈淡玫瑰红色至亮红色

滋味气味

甘香韧爽,油而不腻,具有其固有的滋味和气味,无异味

组织形态

肉质软硬适度,有一定弹性和韧性,切面完整;腿和翅端允许露骨,允许有少量破皮

5.2 理化指标

应符合表2规定。

2 理化指标

项 目

指标

氯化钠/(g/100 g)

2~6

水分/(g/100 g) ≤

62

5.3 食品安全指标

应符合相关的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。

5.4 净含量

按《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》的规定执行。

6 生产加工过程管理

6.1 室内风干条件

温度低于18℃,相对湿度低于70%,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。

6.2 加工过程

应符合GB12694 的要求。

7 检验方法

7.1 感观检验

在实验室的自然光下,用目测、鼻嗅和手触摸的方法进行。

7.2 理化检验

7.2.1 氯化钠

按 GB/T 9695.8 规定的方法测定。

7.2.2 水分

按 GB/T 9695.15 规定的方法测定。

GB/T 31319—2014

8 检验规则

8.1 批

同一原料、同一班次生产的产品为一批。

8.2 抽样方法和数量

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1/1000的样品,但不应少于6袋。

8.3 出厂检验

每批产品出厂前应进行检验,检验合格的产品方可出厂。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、氯化钠、水

分、净含量、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。

8.4 型式检验

8.4.1
正常生产时,每半年应进行一次型式检验,有下列情况之一时,应进行型式检验:

a) 新产品试制鉴定时;

b) 正常生产后,如原料、工艺、设备有较大变化,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;

c) 产品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;

d)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;

e) 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。

8.4.2 型式检验项目为第5章规定的所有项目。

8.5 判定规则

8.5.1 出厂检验判定和复检

8.5.1.1
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,判定本批为合格品。

8.5.1.2
出厂检验项目有2项(含2项,微生物指标除外)不符合本标准,可以加倍复检,复检后如仍有1
项不符合本标准,则判定该批为不合格品。

8.5.1.3
出厂检验项目超过2项不符合本标准,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。

8.5.1.4
出厂检验项目中微生物指标中有一项不合格,判本批为不合格品。

8.5.2 型式检验判定和复检

8.5.2.1 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,判为合格品。

8.5.2.2
型式检验项目不超过3项(含3项,微生物指标除外)不符合本标准,可以加倍复检,复检后如
仍有1项不符合本标准,则判定该批为不合格品。

8.5.2.3
型式检验项目超过3项不符合本标准,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。

8.5.2.4
型式检验项目中微生物指标中有一项不合格,判本批为不合格品。

9 标签和标志、包装、运输、贮存及销售

9.1 标签和标志

9.1.1 产品应预包装,其标签应符合 GB7718 和 GB 28050 的要求。

9.1.2 包装箱标志应符合 GB/T 191 的规定。

GB/T 31319—2014

9.2 包装

9.2.1 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的规定。

9.2.2 外包装纸箱、盒和袋应完整、清洁、无污染。

9.3 运输

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,宜采用冷藏车运输,不应与对产品产生不良影响的物品混装、混运。

9.4 贮存

9.4.1
贮存仓库应有防潮防鼠措施,保持清洁、通风良好,雨季做好防潮防霉工作。

9.4.2
成品箱不得露天堆放或与地面直接接触,成品箱与地面的距离和成品箱与墙壁的距离都应不小
于10 cm。

9.4.3
成品宜采用冷藏贮存,不应与有腐蚀性或易发潮的货物以及与有毒化学药品和有害物混存。

9.4.4 销售

应在通风清洁的环境销售,防潮、防霉。

10 召回

应执行《食品召回管理规定》。

GB/T 31319—201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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